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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2014-06-22 09:30:36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工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1、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
     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3、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4、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四、工会的作用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协调作用。
      五、工会的任务
      1、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
      2、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4、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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