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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总工会关于文体活动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09-14 15:58:16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尤工〔2017〕51号

 

尤溪县总工会关于

文体活动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系统(产业)工会、乡镇(总)工会,县总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工[2014]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会实际,现就职工文体活动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文体活动包括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二、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有关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的规定,文体活动可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奖励金(如不可另设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根据财力和需要,可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四、工会组织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同时,不得安排在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或无证经营等场所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

 

尤溪县总工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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